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消債更-193-20241127-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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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昱蓁(原名: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3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4月1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130,715元、105,010 元、70,032元,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共95,019元。  2.有中度身心障礙、勞保投保於大高雄商店售貨職業工會;自 108年11月至112年7月任職來來超商(即翊維達企業社),平均每月薪資27,400元;112年8月起迄今任職萬虎速達有限公司(下稱萬虎公司),擔任行政會計,112年8月至12月每月薪資26,400元、113年1月起每月27,470元;104年4月起加入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嘉康利公司)擔任直銷商,自111年3月至12月獎金共91,592元、112年1月至12月共70,032元、113年1月至5月共18,299元。  3.111年8月3日領有勞工保險生育給付50,500元、111年11月22 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2,104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111年12月6日有發票獎金1,000元,112年10月6日、113年4月8日有發票獎金各200元。  4.上情,有110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23-12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報告書(調卷第13-15頁,更卷第99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1頁)、戶籍謄本(更卷第253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25頁)、職業工會單據(調卷第9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7-4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49-25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7-6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63-7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59-60頁)、存簿暨國泰世華帳戶存入金流說明(調卷第37-45頁,更卷第131-229、439-537頁)、嘉康利公司函(更卷第61-63頁)、萬虎公司回覆、薪資條(更卷第67-89、103-121頁,調卷第31-35頁)、聲請人補正狀(更卷第95-97、433-435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91-93頁)等附卷可證。  5.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及健康情況,爰以聲請人 自113年1月至5月平均每月收入(含萬虎公司薪資、嘉康利公司獎金)為31,130元【計算式:(27,470)+(18,299÷5)=31,130】評估其償債能力。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5,100元(分攤配偶歐哲銘名下房貸每月8,000元,調卷第15頁),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配偶之扣款帳戶、對帳單及配偶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259-269、271-351、437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子女歐○均、歐○ 瑞之扶養費,每月各9,000元(調卷第15頁),合計共18,000元,經查:  1.歐○均為102年生,就讀國小,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 得,名下無財產;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  2.歐○瑞係111年生,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 產;111年6月至8月、111年11月至112年1月每月領有未滿兩歲育兒津貼4,000元(111年8月調升為6,000元);111年9月至10月領有準公共托育補助每月9,500元及111年10月高雄市加碼未滿3歲兒童準公共托育補助1,200元;另自112年2月起迄今領有公共化托育補助每月6,500元(113年1月調增為每月8,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聲請人稱歐○瑞郵局帳戶部分存入款項係其替客人代購嘉康利公司產品的金額。  3.上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353-355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375-389頁)、社會及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5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59-60頁)、存簿(更卷第231-233頁)、就學證明(調卷第95、99-101頁)、健保投保紀錄截圖(更卷第547頁)、門診收據(更卷第403、573頁)、學費收據(更卷第361-365、549-553頁)附卷可憑。4.查歐○均、歐○瑞既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應有受扶養之權利。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以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088元,扣除歐○瑞每月領取之公共化托育補助後,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9,088元【計算式:(13,088×2-8,000)÷2=9,088),則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1,13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7,303元、子女扶養費9,088元後,剩餘4,73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9,061,332元(調卷第151、155、165、149、145、81-83頁,更卷第423頁),扣除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58年,【計算式:(9,061,332-95,019)÷4,739÷12≒158】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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