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3-消債更-196-20241023-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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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楊亞琳 住○○市○○區○○街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亞琳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5月起,分80期,利率0%,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21,850元,聲請人未繼續依約繳款,於95年11月經通報毀諾,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437-45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卷第419頁)可參。惟聲請人於95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因車禍致骨盆骨折併出血性休克入院治療,出院後宜休養3個月無法工作而無業,未投保勞保,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3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9-60頁)在卷可稽。可見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健康因素致收入狀況變動,不足清償協商款21,850元,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歷年工作狀況及收入如附表二,胞弟原每月領取租金補助3,600元,111年10月起調為每月2,200元,112年10月起再調為每月2,640元。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1-33、43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18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7-23頁)、戶籍謄本(卷第2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9-6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89-39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311-316頁)、信用報告(卷第317-32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85-18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89、21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6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433頁)、存簿(卷第85-99頁)、薪資袋(卷第35-41、329-345頁)、元大人壽函(卷第289-290頁)、遠雄人壽函(卷第277-279頁)、南山人壽函(卷第243-24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卷第295-297頁)、宏泰人壽函(卷第383-385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再衡酌租金係由聲請人 與胞弟、二妹共同負擔(見卷第313頁),租金補助應由聲請人與胞弟、二妹均分,爰以其於饕之香湯包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26,880元(計算式:26,000+2,640÷3=26,88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4,003元(聲請人原稱每月分擔房屋租 金6,750元,每月個人支出為17,120元,嗣於113年6月20日具狀表示租金由聲請人與胞弟、二妹共同負擔,聲請人每月分擔3,633元,爰扣除6,750元與3,633元之差額;另每月扶養父母孝親費8,650元部分,如後述,爰不列計個人支出)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67-6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4,0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父親楊德玉、母親楊歐美秀,每月各支出 扶養費4,325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父親楊德玉(46年生)與其配偶楊歐美秀(50年生 )共同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4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27頁)、家族系統表(卷第377頁)可佐。   ⒉又楊德玉罹雙眼眼球萎縮,雙眼視力無光感,屬重度身心 障礙者,無業,而楊歐美秀為照顧楊德玉亦無業,2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領取補助等各類收入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5-55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191-193、203-205頁)、身障證明(卷第57頁)、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463頁)、存簿(卷第101-111、365-37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95-197、207-210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99、21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99-407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201、21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25-32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63-265頁)附卷可考。以楊德玉、楊歐美秀財產、收入、健康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3名子女扶養之權利。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楊德玉、楊歐美秀與聲請人租屋同住,租金由聲請人及其胞弟、二妹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再扣除楊德玉目前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後,由聲請人負擔4分之1,聲請人就扶養父、母部分,應負擔計4,315元【計算式:(13,088-5,437-3,479+13,088)×1/4=4,315】,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88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4,00 3元、父母扶養費4,315元後,剩餘8,562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018,457元(卷第17-23、237-241、267、311-316頁),扣除元大人壽、遠雄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227,878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7年【計算式:(3,018,457-227,878)÷8,562÷12≒27】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0元 111年度 1,740元 112年度 0元 2 保單解約金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2,803元 已扣保費墊繳本息16,503元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8,441元 ①111年2月17日領取保險給付6,000元 ②112年4月18日領取保險給付9,100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637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063元 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97460號扣押中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3,934元 已扣保費墊繳本息7,753元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公司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受雇歐錦昌經營之饕之香湯包工作收入 111年5月起迄今 每月26,000元 2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1年10月5日 2,104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4 發票獎金 111年8月25日 1,200元 112年8月8月 400元 5 防疫補償 111年9月8日 3,000元 6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9月6日 50,877元 111年12月28日 51,151元 7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10月17日 41,041元 111年11月24日 50,699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楊德玉 重陽禮金 111年9月20日 1,000元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4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身障補助 111年1月至112年12月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1年4月至12月 每月3,219元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3,479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楊歐美秀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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