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消債更-220-20241225-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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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吳咏衿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於民 國112年11月2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3年5月23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2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另聲請人自109年9月21日起任莉亞巧克力咖啡館之負責人 ,自113年2月6日起申請停業,而莉亞巧克力咖啡館於109年10月至12月查定銷售額共349,529元,110年至112年各1,178,218元、1,550,221元、1,554,540元,113年1月1日至2月5日為151,100元,是其自109年10月至113年2月5日止,平均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19,590元【計算式:(349,529+1,178,218+1,550,221+1,554,540+151,100)÷40=119,590】,可見其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每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仍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所定之自然人。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1、127-129、4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589-59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337-342頁)、信用報告(卷第343-352頁)、戶籍謄本(卷第1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39-1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23-12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8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9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30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77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33-115、445-481、539-541、585-587頁)、長女之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483-487、547-549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29-331、533-535、581頁)、店面租賃契約書(卷第145-147頁)、咖啡館菜單(卷第405-411頁)、咖啡館照片(卷第401-403頁)、咖啡館每月淨利明細表(卷第364頁)、咖啡館每月收支明細表(卷第365-399頁)、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函(卷第511-523頁)、配偶簽立之切結書(卷第583頁)、友人周睿芝簽立之切結書(卷第543頁)、財團法人基督教福氣教會函(卷第525-527頁)、聲請人113年9月9日及11月4日陳報狀(卷第531-537、579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卷第289-292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卷第131-13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卷第295-301頁)、遠雄人壽函(卷第311-313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受雇周睿芝 每月收入26,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原每月支出17,300元,113年7月起調為每月16,0 00元(包含113年4月起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4,000元,卷第325、535、589-593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143、417-423頁)、租金繳納證明(卷第413-41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約1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女鄭○諾、長子鄭○獻,每月各支出扶養 費5,000元、3,5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乙○○共同育有未成年長女鄭○諾(111年4月 生)、長子鄭○獻(113年2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151-153頁)可佐。   ⒉又鄭○諾於111年至112年均無申報所得,鄭○諾、鄭○獻名下 均無財產,領取育兒津貼各等類補助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25-429、43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81、28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307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卷第319-321頁)、本院113年8月13日及12月17日電話記錄(卷第509、61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483-487、547-549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581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乙○○應共同負擔鄭○諾、鄭○獻之扶養義務。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鄭○諾、鄭○獻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後,由聲請人與乙○○共同負擔【試算:鄭○諾部分為(13,088-5,000)÷2=4,044;鄭○獻部分為(13,088-6,000)÷2=3,544】,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鄭○諾扶養費5,000元,逾此範圍,難認可採,鄭○獻扶養費3,500元部分,則屬合理,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6,000元、子女扶養費4,044元、3,500元後,剩餘2,456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060,978元(卷第23、337-342頁),扣除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0年【計算式:(2,060,978-2,013)÷2,456÷12≒70】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78,463元 111年度 93,013元 112年度 40,398元 2 保單解約金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3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經營莉亞巧克力咖啡館之淨利及薪資 111年5月至12月 154,215元 112年1月至9月 207,541元 2 盤讓店面設備收入 112年10月至113年5月 152,500元 (聲請人稱繳納積欠之租金、電費、健保費、網路費後,實拿46,482元。) 3 受雇周睿芝之工作收入 113年7月10日起迄今 每月26,000元 4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補助 111年10月19日 20,000元 5 青年局青創店租補助 111年12月30日 78,000元 6 市府青創利息補助 112年3月至12月 25,626元 113年1月至3月 19,931元 7 中央青年啟動金貸款利息補助 111年5月至12月 10,799元 112年 16,574元 113年1月至4月 607元 8 財團法人基督教福氣教會歌曲創作獎金 112年7月6日 2,000元 9 子女之紅包錢 113年2月14日 26,800元 10 配偶資助 112年10月至113年1月 10萬元 113年5月至6月 每月26,000元 11 勞保生育給付 113年3月15日 53,514元 12 生育津貼 111年5月5日 20,000元 113年3月14日 30,000元 1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鄭○諾 育兒津貼 111年4月至7月 每月3,500元 111年8月至112年9月 每月5,000元 113年5月起迄今 每月5,000元 托育補助 112年10月至12月 每月8,500元 113年1月至4月 每月13,000元 113年5月至7月 每月8,000元 高雄市加碼托育補助 112年10月至113年7月 每月1,600元 聲請人母親贈與 113年6月7日 10,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鄭○獻 育兒津貼 113年2月起迄今 每月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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