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V-113-消債更-268-2025012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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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戴均筌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代 理 人 鄭佾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0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1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之工作及領取各類收入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5、39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5-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51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65-16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63-17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5-23頁)、戶籍資料(更卷第23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7-3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17-32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55頁)、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成交資料一覽表(更卷第433頁)、集保資料(更卷第435-437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221-229、331-381、429-432頁)、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宇公司)函(更卷第57-161頁)、工作證(更卷第181頁)、薪資明細(更卷第183-209、439-441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383-385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393-39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387-388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451-453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3年1月 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約67,664元(計算式:550,661÷10+151,174÷12=67,664,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收入應以中宇公司各月應發金額計算,無庸重複加計各月應扣金額欄之「月中借支」項目云云(見本院卷第467頁)。然查,本院係以中宇公司各月薪資單之「實發金額」,加計應扣金額欄之「月中借支」,尚無聲請人所指重複計算情況,附此敘明。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199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51頁、 本院卷第8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配偶所有房屋居住(見本院卷第163頁),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原稱須負擔長子戴○辰之扶養費,每月8,000元,嗣於 調查程序稱另有負擔母親戴佳玉之扶養費,每月19,248元(調卷第51頁、更卷第462、467-468頁)。經查:⒈聲請人母親戴佳玉係64年生,未婚,僅育有聲請人1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239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231頁)可佐。又戴佳玉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27,250元、241,040元,名下有2020年出廠車輛1部、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美元28,535元,並有房屋、土地各1筆,現值共約2,221,000元,111年3月14日至112年7月4日於豐富貨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勞保,112年9月25日至113年4月2日於浩峰環保有限公司投保勞保,1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於鳳山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投保勞保,111年至113年投保薪資各為25,250元、26,400元、27,470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01-31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25-327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451-453頁)、身障證明(更卷第469頁)在卷可查,以戴佳玉之年齡、財產、收入狀況,堪認其尚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所稱因扶養戴佳玉,而有支出扶養費必要云云,即無可採。   ⒉又聲請人長子戴○辰係106年8月生,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 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未領取補助等情,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211-215頁)、學費繳費收據(更卷第23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3頁)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與其配偶應共同負擔戴○辰之扶養義務。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戴○辰並無房屋費用支出,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即7,280元(計算式:14,559÷2=7,280),逾此範圍,難認可採。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67,66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子女扶養費7,280元後,尚餘45,82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634,223元(調卷第75-82、85-92、95-102頁、更卷第165-166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4.7年【計算式:(2,634,223-19,147)÷45,825÷12≒4.7】即能清償完畢。況聲請人為80年3月出生(更卷第237頁),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1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648,529元 111年度 704,576元 112年度 761,800元 2 車輛 2011年出廠 1輛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147元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配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111年8月15日領取保險給付20,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分別為外祖母、母親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5月至12月 455,484元 112年 797,989元 113年1月至10月 701,835元(含年終績效獎金151,174元) 2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收入 111年 6,071元 112年 15,405元 3 勞保傷病給付 111年9月26日 3,632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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