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消債更-274-20241211-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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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薛介彬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代 理 人 陳冠州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薛介彬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 )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3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41頁)、國泰銀行陳報狀(卷第79-106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6月起迄今,經親友介紹自行接案從事看護工作,每月收入約25,000元(卷第117、259頁),至其他收入狀況,則如附表二。 ⒉再者,第三人簡孝如積欠聲請人120萬元債務,固經聲請人 取得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40號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卷第133頁),惟迄今尚未給付。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1-35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69-7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16頁)、債務人清冊(卷第21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69-171頁)、戶籍謄本(卷第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7-3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55-15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5-29頁)、信用報告(卷第123-13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7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75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租金補貼核定函(卷第153、3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1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09頁)、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3-11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91-197頁)、趙立湘之合作金庫銀行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329-342頁)、存簿(卷第261-305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59-260頁)、台灣人壽函(卷第187-189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陳每月收 入,加計目前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共28,600元(計算式:25,000+3,600=28,6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6,000元 )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141-15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6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剩餘11,29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622,481元(卷第25-29、169-171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7年(計算式:3,622,481÷11,297÷12≒27)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1元 111年度 1,807元 112年度 6元 2 股票 太電股票 6股 開發金股票 1股 3 保單解約金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 (卷第163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備註 1 股利所得 111年 7元 112年 6月 2 租金補助 113年2月21日 7,897元 存入第三人趙立湘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3,600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