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V-113-消債更-322-20250115-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洪美莉(原名:吳洪美莉) 代 理 人 黃勇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美莉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0月起,分80期,利率0%,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23,921元,聲請人未繼續依約繳款,於95年11月經通報毀諾,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149-171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時係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任職並投保勞保,投保薪資為27,6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87-188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98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每月所得,扣除以9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086元(詳後述)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負擔每月23,921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聲請人嗣於113年6月1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3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7月1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無業,自111年6月起迄今領取勞保老年年金、國民年金、全民共享普發現金數額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9-3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7-18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77-18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4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2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4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87-18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第45-4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2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31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更卷第18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43-14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00-306頁)、存簿(調卷第83-109頁、更卷第193-197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15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312-321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14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目前每月領取勞 保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共13,382元(計算式:13,243+139=13,382)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999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7-18 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子女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限【計算式:19,248×(1-24.36%)=14,559】,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999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3,38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0,99 9元後,剩餘2,38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730,327元(調卷第149-197、239-243頁,未包含國泰人壽之有擔保債權),扣除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05年【計算式:(8,730,327-4,525)÷2,383÷12≒305】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元 112年度 0元 2 股票 無敵 9股 廷鑫 20股 3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525元 ①112年1月19日領取保險給付12,000元 ②113年5月21日領取保險給付21,000元 ③113年4月25日領取年金給付15,060元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勞保老年年金 111年6月至112年4月 每月12,575元 112年5月起迄今 每月13,243元 2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1年6月至12月 每月129元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139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