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3-消債更-324-202502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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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黃忠仁 住○○市○里區○○○000號之10 代 理 人 呂喬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 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按消債條例第44條、第82條及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若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因此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更生、清算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調查程序。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調解,於113年7月16日調解不成立,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調卷第76頁),其聲請前二年期間為111年6月14日至113年6月13日。而其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11年6月至113年5月於三富鐘錶眼鏡行工作(負責人為其配偶李素華),每月收入23,000元(調卷第7-9頁)。  ㈡聲請人復於114年2月5日提出說明書,記載每月入帳孝親費15 ,000元、營業收入65,000元(更卷第401頁),於本院114年2月12日調查程序(更卷第405-408)復稱:伊自111年6月起迄今做生意,現在都是伊在顧,孝親費合計每月15,000元,營業收入65,000元經扣掉成本、租金後大約剩下30,000元,伊和配偶一起分這30,000元,伊分得15,000元等語。  ㈢然其配偶李素華亦向本院聲請更生,原稱每月給付聲請人薪 資23,000元,復改稱與聲請人共同經營三富鐘錶眼鏡行,每月平均收入為10萬元,扣除成本、房租、水電及材料費,每月淨利潤4萬元,子女3人每人每月給付扶養費5千元等情,此經本院調取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全卷核閱無訛,並影印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切結書附卷可佐(更卷第353-359頁)。而長子黃啓瑞亦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提出聲請人簽立之切結書,記載聲請人多年來與配偶共同經營三富鐘錶眼鏡行,111年4月起每月平均收入為10萬元,扣除成後,每月淨利潤4萬元,皆與配偶平分,子女3人每人每月給付5千元扶養費,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全卷核閱無訛,並影印聲請人簽立之收入切結書附卷可查(更卷第239頁)。可見聲請人所述自己之工作及收入狀況,與配偶李素華、長子黃啓瑞所述均不符。  ㈣再者,聲請人於調查程序稱自己僅曾借用其配偶之帳戶,未 借用或使用他人帳戶(更卷第406頁),惟其長子黃啓瑞於自己之更生案件稱其長女即聲請人之孫女黃○潔之郵局帳戶係由聲請人使用,各筆存入款項多係別人先前倒會後還錢給聲請人,亦有影印之陳報狀、聲請人簽立之切結書附卷可佐(更卷第232-237頁)。  ㈤其次,本院詢問聲請人自110年1月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其僅稱於112年7月13日以640萬元售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3411建號建物(更卷第118頁)。迄至本院調查程序時,經本院再次詢問財產變動情形,又稱:有一些臺南縣田地,有1塊地賣給別人,我們3兄弟分,我應該有分到100多萬元,忘記什麼時候,好像2、3年了,我把錢還給我的兄長。另有2塊土地分別過戶給我兄長、弟弟,忘了他們給多少錢,應該各有30幾萬元,我欠我兄長的都還清了,我兄長過世2、3年了,農會的錢也還掉了云云(更卷第406-407頁)。惟聲請人另尚有臺南佳里區塭子內段366-1地號土地,前於112年7月11日以買賣為由移轉予次子黃啓銘,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函可證(更卷第285-312頁),經本院向其詢問,其乃推諉不曉得這個也要報告等語。  ㈥觀之陳述,聲請人就其工作及收入前後不一,與配偶、長子 於各自之更生案件所述亦有所差異,且就其使用帳戶之狀況、財產變動情形亦有所隱匿,致本院無從採認其真實清償能力,及實際之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以利判斷是否開啟更生程序及將來更生執行程序判斷更生方案是否認可(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因此其更生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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