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3-消債更-338-20250326-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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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郭寶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寶云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更生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下稱前卷)受理,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更生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1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7月22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於三合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合發公司)任職,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狀況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卷第29-33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57-5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卷第17-25頁)、債權人清冊(前卷第17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89-93頁)、信用報告(更卷第205-210頁)、戶籍謄本(前卷第16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卷第18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前卷第245-24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1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1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前卷第143頁)、三合發公司陳報狀(前卷第139-141頁)、薪資表(前卷第47-51、219-221頁、更卷第84-87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69-75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249-256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三合發公 司113年每月收入26,385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4,69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6,000元 ,前卷第175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前卷第223-22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4,69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次子蔡○志,原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9,209 元(前卷第17-25頁),嗣改稱每月支出17,303元(更卷第273頁)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蔡○鐘共同育有次子蔡○志(78年5月生,未 婚),而蔡○鐘業於102年12月6日歿乙情,有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料(前卷第27頁,更卷第29頁)可佐。   ⒉又蔡○志自105年11月23日起於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洲加油站)任職,惟110年7月31日因下大雨自撞,致第四胸椎爆裂性骨折併神經受損下肢癱瘓,需使用背架固定保護併輪椅輔助活動,屬重度身心障礙者,112年8月18日自甲洲加油站退保,112年5月起安置於社團法人高雄市肢體障礙協會所屬高雄市私立冠御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冠御機構),112年5月至113年10月共支出21,017元(平均每月1,168元),領取之其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支出醫療費用數額如附表四編號1至3,醫療器材費數額如附表四編號4至5,往返醫院計程車費用、購入高蛋白營養品及尿布、濕紙巾費用如附表四編號6至9等情,此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95-97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53-55頁)、身障證明(前卷第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17-11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2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前卷第143-145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前卷第147-15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卷第191頁)、甲洲加油站函(更卷第61-67頁)、存簿(前卷第195-215頁、更卷第111-122、231-245頁)、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47-150、173、177頁)、住院病歷摘要(更卷第151-153頁)、醫療費用收據(更卷第155-172、174-175、178-183頁)、冠御機構收據(更卷第99-110、211-229頁)、高蛋白營養品收據(更卷第125至126頁)、尿布送貨單(前卷第231頁、更卷第127-139頁)、計程車費用收據(更卷第141-145頁)、濕紙巾支出證明(更卷第184-188頁)、醫療器材收據(更卷第190-19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前卷第249-252頁)、聲請人113年9月20日補正狀(更卷第77-81頁)附卷可考。   ⒉惟蔡承○受傷後領取之甲洲加油站薪資、保險給付、勞保傷 病給付至少約3,613,989元(未含110年8月至11月不明之甲洲加油站薪資數額),逾其醫療費用、醫療器材等各項費用支出812,724元甚鉅。而聲請人固稱蔡○志於110年8月3日至112年4月30日每日支出看護費4,000元,共計248萬元(更卷第79頁)云云,然就「看護者」先稱由伊及家人協助(前卷第153頁);又稱由24小時看護長期看護(更卷第79頁);再改稱係請家人離職,補貼工資方式協助照護(更卷第203頁);嗣到院另稱由臨時工看護,不知姓名,亦有請長子離職來看護云云(更卷第301-305頁),可見聲請人就此部分已有前後不一之陳述,又未提出任何相關單據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⒊況聲請人就其入不敷出時,關於生活費、扶養費款項籌措 來源,尚稱有時以蔡○志之醫療保險理賠金負擔(更卷第304頁),此亦與其所稱醫療保險金已用罄,須由其負擔扶養費之情相悖。再者,蔡○志領取之身障補助,自112年4月起,即有數月未提領或提領少額之狀況,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僅26,385元,毋庸動用蔡承志之身障補助,即能負擔所陳個人及扶養費支出共31,993元(14690+17303),顯見其應有其他款項作為其負擔個人支出及扶養費之來源。   ⒋是蔡○志領取之各類收入扣除支出後,至少尚有餘額約2,80 1,265元,縱扣除110年8月3日至112年4月30日看護費支出(以現今全日看護費用通常落於每日2,200元左右計算,約1,364,000元),亦有餘額1,437,265元,堪認蔡○志尚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蔡○志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38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690元後,尚餘11,69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978,732元(前卷第173頁、調卷第29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1年(計算式:2,978,732÷11,695÷12≒21)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288,000元 111年度 303,000元 112年度 316,800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長子 ①保單之要保人於113年3月7日變更為長子,解約金144,331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 ②113年8月19日領取生存保險金40,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長子 ①保單之要保人於113年2月23日變更為長子,解約金1,427,433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 ②111年5月20日至12月9日領取配息共41,810元,112年共領取30,382元,113年1月至2月共領取5,498元。 ③111年6月14日領取滿期金669,537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三合發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 每月收入24,227元 112年 每月25,357元 113年 每月收入26,385元 2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備註 1 身障補助 111年2月 10,130元 111年3月至112年12月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2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7月至12月 1,750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4 甲洲加油站薪資收入 110年12月至111年12月 244,690元 110年8月至11月給付之薪資數額不明 112年1月至5月 100,603元 112年8月17日 250,000元 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110年8月16日至12月17日 323,009元 111年 2,345,625元 112年8月15日 862元 6 勞保傷病給付 110年11月至12月 52,080元 111年 175,520元 112年 121,600元 編號4至6合計 3,613,989元 附表四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義大醫院醫療費用支出 110年8月3日至9月10日 165,686元 110年9月16日至11月11日 1,075元 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5日 420元 111年2月6日至4月15日 102,476元 113年1月至3月 450元 2 新高鳳醫院醫療費用支出 110年9月10日至10月8日 563元 111年3月2日 570元 3 惠德醫院醫療費用支出 110年10月8日至11月14日 13,818元 111年1月5日至2月25日 13,644元 113年9月16日 1,350元 4 輪椅費 111年5月12日 39,800元 112年4月12日 40,000元 112年9月14日 36,800元 5 氣墊床及移位板 113年7月1日 15,600元 6 往返醫院計程車費用 110年8月至11月16日 29,000元 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4月15日 100,800元 7 高蛋白營養品費用 110年8月至12月 29,850元 111年 71,640元 8 尿布費用 110年7月31日至12月 25,000元 111年 39,600元 112年 39,600元 113年1月至9月 29,700元 9 濕紙巾費用 110年7月31日至111年8月1日 5,094元 111年8月2日至112年8月1日 5,094元 112年8月2日至113年月1日 5,094元 合 計 812,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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