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3-消債更-354-2025031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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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黃婉茹 住○○市○○區○○街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6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8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55,409元、494, 660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71,220元(其中3,799元為未到期保費,前於111年7月25日領取保險給付16,000元,另原有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前於111年7月22日保單借款美元7,000元,111年3月8日領取生存還本金美元203元,111年10月19日終止,領回解約金美元2,436.75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71,791元(已扣保單借款本息109,471元),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部分,則無解約金,而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其函詢,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   ⒉又聲請人於111年6月至112年10月20日於港都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任職,111年6月至12月收入共248,930元(含中嘉集團聯合聯工福利委員會收入),112年1月至10月共368,702元,112年10月23日起於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2年10月至12月收入共80,970元,113年1月至9月收入共417,862元,另110年8月26日至112年7月11日承攬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外送業務,111年8月至12月收入共19,259元,112年1月至5月共4,709元,112年5月3日至5月8日於宅夕食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兼職,收入973元,112年3月8日至11月1日於南山人壽承攬保險業務,收入共9,405元,112年7月10日至113年6月25日於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產險)承攬保險業務,僅112年8月收入100元,112年8月、113年4月於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神秘客,收入各1,590元、2,464元。   ⒊前於111年11月18日領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邦產險)保險給付61,134元,111年11月18日領取勞保傷病給付2,252元,112年3月7日及8日各領取南山人壽保險給付10元、10元,111年10月至113年4月每月領取租金補助5,760元,112年10月6日領取都發補助款8,000元,112年4月7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   ⒋另友人蕭竣文自111年1月起以投資博奕業為由向伊詐欺, 伊所借之款項均供蕭竣文投資,又蕭竣文曾為取得伊之信任,於111年7月至12月共存入投資獲利款83,000元,112年1月至5月共存入98,000元至伊之帳戶。   ⒌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7-6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23-30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7-4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3-56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67-6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97-30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5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更卷第4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05頁)、富邦產險函(更卷 479-481頁)、存簿(更卷第307-399頁)、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83-488頁)、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95-97頁)、中嘉集團聯合聯工福利委員會函(更卷第91-93頁)、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09-111頁)、薪資單(調卷第63-65頁、更卷第179-219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33-438頁)、宅夕食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陳報狀(更卷第99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145-153、159頁)、南山產險函(更卷第163-167頁)、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17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21-222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439-441頁)、遠雄人壽函(更卷第101-10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更卷第415頁)、聲請人與蕭竣文對話擷圖(更卷第417-427頁)等附卷可證。   ⒍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宏華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46,429元(計算式:417,862÷9=46,429,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23-30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原租屋居住,113年5月起於婆婆所有房屋居住,已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長女鄒○玹、次女 鄒○岑之扶養費,每月各8,500元(調卷第23-30頁)。經查,長女鄒○玹係105年9月生,現就讀國小,次女鄒○岑係108年7月生,現就讀幼兒園,2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112年4月各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鄒○玹於111年6月至7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3,500元,111年8月至112年7月每月領取幼兒就學補助5,000元,鄒○岑於111年9月至113年7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6,000元,113年8月起每月領取就學補助6,000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21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251-261頁)、學費收據(更卷第403-411頁)、存簿(更卷第281-295、491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卷第155-1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7-8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107頁)附卷可參。足見聲請人與其配偶應共同負擔鄒○玹、鄒○岑之扶養義務。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鄒○玹、鄒○岑與聲請人同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鄒○岑每月領取就學補助後,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11,560元【計算式:14,559÷2+(14,559-6,000)÷2=11,560】,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46,42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4,559元、子女扶養費11,560元後,剩餘20,31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649,159元(調卷第91-99、103-107、更卷第505-507頁,含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擔保品拍賣不足額132,222元),扣除南山人壽、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43,011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年【計算式:(1,649,159-143,011)÷20,310÷12≒6】始能清償完畢,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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