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3-消債更-389-20250326-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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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張雪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雪映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 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34號受理(該案卷下稱調卷),因債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消債條例之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聲請人於113年9月9日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1.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35,655元。  2.自111年8月至11月任職「弟禮修斯烘焙坊」(下稱烘焙坊, 雇主陳珮瑜),8月至11月薪資依序為25,000元、25,000元、26,000元、26,000元;111年11月至113年3月從事網拍代購,收入共432,000元;自113年4月1日起迄今任職「元茂電器行」,擔任會計,每月薪資28,000元;111年12月7日領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診理賠金50,712元;112年4月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  3.上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45-15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頁)、戶籍謄本(更卷第47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63-16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81-18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3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7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499頁)、存簿(調卷第51-163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更卷第165頁)、陳珮瑜切結書(更卷第153頁)、烘焙坊回覆(更卷第75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155頁)、元茂電器行陳報狀(更卷第79-85頁)、薪資袋、員工職務證明書(調卷第43-49頁)、薪資單(更卷第157頁)、金流說明(更卷第121-135頁)、交易截圖(更卷第521-529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117-143、513-519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537-539頁)等附卷可證。4.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情形,認以其任職元茂電器行平均每月收入28,00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屬妥適。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1,439元(含房屋租金5,500元,更卷第149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繳費單據為證(調卷第165-167頁,更卷第205-231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難認可採。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父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更卷第149頁)。經查:  1.父親張清森係49年生,罹患主動脈剝離A型、領有中度身心 障礙;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111年9月起每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065元,113年1月起調整每月5,437元,並自112年4月至12月每月領有弱勢加發生活補助250元;111年10月至113年4月每月領取就養給付各14,874元(其中111年9月、112年1月、6月、9月、113年2月每月各14,994元),113年5月至12月依序為18,404元、15,591元,15,471元、15,471元、15,591元、15,471元、15,471元、15,471元,111年至113年每年春節加發各14,112元;110年11月16日、112年12月22日領有急難救助金3,000、4,000元;112年4月2日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  2.上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3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69-171、17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73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更卷第259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更卷第4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77頁)、租金及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7-73頁)、存簿(更卷第169-179頁)、就醫繳費彙總清單、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紀錄表(更卷第261-467頁)、受扶養切結書(更卷第533頁)、出租人切結書(更卷第535頁)、租約(更卷第233-255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更卷第493-49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499頁)、高雄榮民總醫院函(更卷第501-511頁)在卷可查。  3.審酌父親113年1月至12月領有就養給付、春節加發共200,66 9元(計算式:14,874×3+14,994+18,404+15,591×2+15,471×5+14,112),平均每月16,722元,加計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合計每月可得22,159元,已高於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並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8,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9, 248元後,剩餘8,75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004,669元(更卷第87頁),扣除保單解約金,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8年【計算式:(3,004,669-35,655)÷8,752÷12≒28】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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