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3-消債更-394-2025031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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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左雅慧 代 理 人 郭蔧萱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4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8月2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於111年7月無業,111年8月起迄今各項工作狀況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3、19-2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2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63-16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96-100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01-10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7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3-25頁、更卷第39-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15-21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31-43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5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6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91-397頁)、基金交易明細表(更卷第411-415頁)、理賠給付明細(更卷第223頁)、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函(更卷第55頁)、存簿(調卷第59-70頁、更卷第185-186、227-275頁)、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01-409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27頁、更卷第181-183頁)、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函(更卷第63-156頁)、薪資明細(調卷第29-58頁、更卷第187-201頁)、服務證(更卷第171頁)、聲請人113年10月30日陳報狀(更卷第157-160頁)、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更卷第221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財團法人 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113年1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52,523元(計算式:382,003÷9+51,818÷12+5,760=52,52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原於前配偶之胞姊所有房屋居住,112年12月14 日起租屋居住,每月支出17,303元(包含房屋租金,調卷第11-12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207-20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經前配偶乙○○收養之長女左○暄、經乙○○ 認領之次女劉○妤,111年7月至112年12月每月各支出扶養費13,088元,嗣自113年1月起未再扶養長女左○暄,僅扶養次女劉○妤,113年1月至3月每月支出扶養費4,231元,113年4月起每月9,275元等語。經查: ⒈劉○妤係100年1月生,現就讀國中,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 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領取各類補助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71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85-89頁)、在學證明書(更卷第29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25頁)、存簿(更卷第283-287頁)、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函(更卷第387-389頁)、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函(更卷第51-53頁)、聲請人之存簿(更卷第243-265、268頁)、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01-409頁)、社會補助(更卷第441-443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乙○○應共同負擔劉○妤之扶養義務。 ⒉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 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雖有明定。惟聲請人主張其前配偶乙○○於113年4月20日入看守所,113年8月9日起入監執行,有在監押紀錄(更卷第385頁)為證,是其主張自113年4月起單獨扶養,尚屬有據。 ⒊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劉○妤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目前每月領取之單親補助、扶助金、芥菜種會補助,聲請人應負擔8,196元(計算式:14,559-2,313-2,550-1,500=8,196),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52,52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7,303元、子女扶養費8,196元後,剩餘27,024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125,267元(調卷第133-157、163頁、更卷第163-164頁),扣除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0年【計算式:(3,125,267-2,047)÷27,024÷12≒10】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276,184元 112年度 430,653元 2 車輛 2015年出廠車輛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47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社團法人高雄市愛家倍照顧關懷協會工作收入 111年8月至11月15日 84,298元 2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工作收入 111年12月 31,243元 112年 534,996元 113年1月至9月 433,821元(其中51,818元為考核獎金及年終獎金) 3 租金補助 113年3月 15,422元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5,760元 4 防疫補償 112年1月31日 2,000元 112年2月10日 1,000元 112年3月20日 2,000元 113年2月5日 2,000元 5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2年1月3日 2,104元 6 保險給付 112年2月7日 5,000元 112年8月29日 5,000元 112年12月6日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26元 113年10月21日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00元 7 行政院補助款 113年1月31日 500元 8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金 113年1月8日 15,000元 113年1月15日 50,000元 9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2,550元 2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補助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1,500元 3 單親補助 113年1月 4,461元 113年2月 2,327元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2,313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5 蔡松山給付之生日禮金 111年12月22日 5,000元 6 行政院補助款 113年1月31日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