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V-113-消債更-475-202502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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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辛呈祐(原名:辛吉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 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於 113年11月5日調解不成立,嗣於1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13年12月3日發函通知於114年1月7日前補正若干關係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並於113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35頁),惟其未依限提出,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4年2月19日到院陳述意見,其於調查期日亦未到場,有調查筆錄為憑(卷第83頁)。揆諸前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