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消債清-106-20241224-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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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蔡一信 住○○○○○區○○○○街000巷0號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 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聲請清算事件提起抗告時,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1日裁定駁回其清算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應於113年12月18日前提起抗告,然抗告人遲至113年12月19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收文章可憑,是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抗告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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