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V-113-消債清-115-2025010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尤怡棠(原名:尤淑卿)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聲請調解債務清 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0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調解卷宗無訛。㈡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至13頁)記載,聲請前二年收入合計僅有46,000元(其中僅有數個月份有收入,其餘月份均為0元),為擔任軟體開發工程師之執行業務所得,聲請前二年月支出1,900元(手機費1,500元及油錢400元)等語。之後出具收入切結書(清卷第205頁),且於調查程序陳稱為了開發票方便,因此成立御風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御風公司),母親僅是掛名負責人,實際上是伊個人工作室等語(清卷第519至520頁)。準此,聲請人既要聲請債務清理,即應誠實說明御風公司之銷售額、成本、淨利,以讓本院評估其償債能力,且對聲請前二年單次獲取較多銷售額及淨利之金錢流向何處,亦有據實報告之義務。 ㈢觀其在收入切結書記載111年5月收入僅8,500元、111年6月收 入僅5,000元(清卷第205頁),與御風公司111年5至6月份銷售額共510,790元(調卷第67頁)不符,其於調查程序雖解釋稱:收入切結書上面所載金額是我以為我身邊有多少錢可以用,是我妹給我的零用錢等語(清卷第521、527頁),庭後並製作「收支狀況表」詳列其聲請前二年至113年12月之公司營業額、聲請人零用金收入、公司成本費用、個人固定支出、淨利、胞妹贊助金額、胞姊贊助金額等情(清卷第655頁)。 ㈣然針對胞妹給予聲請人零用金之部分,未據聲請人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針對資助部分,前提出胞妹資助證明書,記載胞妹資助其(住辦合一)中應共同分擔金額,每個月約11,900元,並詳列11,900元之計算項目乃租金、水電、瓦斯、電話網路費之分擔(清卷第393頁);胞姊資助證明書則記載胞姊資助其(家用開支中)應分擔之伙食費及雜支等金額,每月約3,000元至5,000元不等(清卷第395頁),與「收支狀況表」所示,胞妹資助金額為3,800元至23,650元區間,各月份均無「11,890元」;胞姊資助金額為每月3,000元,資助期間為113年1月起,112年12月以前均為0元乙情不符。可見聲請人之「收支狀況表」上所載金額,包含零用金收入、資助收入之真實性均有可疑。 ㈤再者,關於公司成本費用之部分,「收支狀況表」所提數據 區間為11,900元至173,208元不等,與其之前陳稱御風公司於111年1月至113年5月期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21,364元,每月成本為43,500元(清卷第183頁)不同,則聲請人主張「收支狀況表」之公司成本費用金額,亦難採信。 ㈥此外,「收支狀況表」記載御風公司於111年5、6月份銷售額 為510,790元,然成本卻高達199,958元,聲請人僅獲得13,500元。然其既陳稱御風公司為其一人工作室,銷售額扣除真實成本之金流,究竟花用至何處,未見聲請人說明舉證,且其僅獲得13,500元,實與常情不符,應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收支狀況表」無法使本院相信該 表金額為真實,無從判斷聲請人之真實收入,且未據聲請人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淨利之金流變動狀況,因此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