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消債清-134-20241211-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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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劉宥辰(原名:劉純媚) 代 理 人 蕭縈璐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宥辰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3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2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6月11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受雇陳建財於新興市場擺攤,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見清卷第83頁),嗣雇主因業績不佳,於113年8月7日結束營業,原稱四處打短期零工,復改稱現無業(見清卷第359頁),領取之其他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3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67-6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5-17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9-20頁)、戶籍謄本(清卷第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5-2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97-10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25-29頁)、信用報告(清卷第87-9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5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93頁)、存簿(清卷第267-275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345-348頁)、聲請人113年9月23日及11月18日陳報狀(清卷第359、373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41、9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79-81頁)、新光人壽函(清卷第349-35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考量其目前僅一時無業 ,非無工作能力,爰以聲請人受雇陳建財之每月收入25,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711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見清卷第83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準【計算式: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3, 088元後,尚餘11,91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817,690元(調卷第51-59、67頁),扣除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32年【計算式:(4,817,690-217,791)÷11,912÷12≒32】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0元 111年度 0元 112年度 2,119元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①原有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保單,業於111年3月10日終止,領回134,141元。 ②111年12月20日、112年3月10日各領保險給付285,158元、25,000元。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17,791元 112年3月16日領取保險付14,800元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1年12月27日、112年3月24日各領保險給付40,500元、9,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工研院補助 112年4月20日 6,000元 2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2月24日 68,000元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10月17日 20,214元 112年4月17日 92,039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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