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3-消債清-138-20250205-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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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久子(原名:林麗花)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久子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5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6 07元、7,890元、3,783元,有中華電信股票141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44,420元(前於112年3月16日領取保險給付18,500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52,263元。   ⒉又聲請人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退休,111年 4月至12月實領退休金共324,072元,112年共429,970元,113年1月至7月共264,907元(含生日禮金1,000元),另於111年10月4日加入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益美公司),111年10月至12月收入共8,020元,112年1月、9月收入各620元,年領重陽禮金1,500元,前於111年7月22日領取遷墓補助款54,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曾於111年10月至12月為協助五女還款,透過刷卡換現金取得1,056,461元,112年1月至5月共取得4,503,584元。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5-59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1-4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53頁)、戶籍謄本(調卷第6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6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59-1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49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197-203頁)、存簿(清卷第95-157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清卷第379-441頁)、本院調查筆錄(清卷第373-375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函(清卷第51-53頁)、新益美公司函(清卷第59-67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清卷第69-88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55-57頁)等附卷可參。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113年1月至7 月平均每月退休金約37,701元【計算式:(264,907-1,000)÷7=37,701】,評估其償債能力。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三女所有房屋居住乙情,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7,70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後,尚餘23,14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177,875元(調卷第97-118、121-122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96,683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0年【計算式:(3,177,875-496,683)÷23,142÷12≒10】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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