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V-113-消債清-165-20250225-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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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林耀明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周振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1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9月12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另查,銓茂企業行於91年12月3日設立,由聲請人任負責人 ,惟銓茂企業行業於97年7月20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聲請人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第4條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營業額逾20萬元之自然人。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1、27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7-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29-130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5-46頁)、戶籍謄本(調卷第4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3-4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第131-13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1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253-25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63頁)、存簿暨交易明細(調卷第29-41頁、清卷第129-135、297-299、341-349頁)、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75-105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127-128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清卷第67-6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清卷第65頁)等附卷可證。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3年平均 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9,475元(計算式:713,694÷12=59,47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700元(無房屋租金,見調卷第11、 12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其父親與伯父共有房屋居住(見清卷第108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配偶甲○○、長女林○瑄、父親乙○○,每月 各支出扶養費15,000元、15,000元、5,0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甲○○(83年生,越南籍)於111年10月5日 結婚,共同育有長女林○瑄(112年4月生),而聲請人父親乙○○(40年生)與其109年12月23日已歿配偶即聲請人母親盧秀美,則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47-49頁、清卷第251頁)、居留證影本(清卷第113頁)、家族系統表(清卷第109-110頁)可佐。 ⒉配偶甲○○目前因懷孕而無業,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 得各為52,330元、97,870元、272,303元,名下無財產,112年5月16日領取勞保生育給付51,650元,113年8月13日起於高雄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投保薪資27,470元等情,此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115-119頁)、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第199-203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25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259-260頁)、存簿(清卷第137-155、261-285頁)、孕婦健康手冊(清卷第287-295頁)附卷可考。惟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因此配偶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始有請求扶養之權利。今甲○○於110年9月14日至113年3月22日於晉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至6月3日於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2日至113年1月9日於宏煒興業有限公司,113年8月13日起於高雄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並有申報薪資所得,非無謀生能力,聲請人主張其扶養配偶而有支出部分,難認必要。 ⒊長女林○瑄於112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112年4月 至113年7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5,000元,113年8月起改為每月領取托育補助7,000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15-21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63、227頁)可稽,足見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林○瑄之扶養義務。茲審酌聲請人與配偶甲○○之經濟狀況,本院認聲請人應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10分之8。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林○瑄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托育補助後,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8,聲請人應負擔6,047元【計算:(14,559-7,000)×0.8=6,047】,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⒋父親乙○○無業,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1 992年、1999年出廠車輛各1部,並有房屋、土地各1筆,現值共約1,617,050元,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728元,112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4,805元,113年1月起再調為每月5,082元,未領取補助等情,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121-125頁)、存簿(清卷第157-16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219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22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1-73頁)可參,以乙○○之財產、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2名子女扶養之權利。又乙○○於自己所有房屋居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後,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1,聲請人應負擔3,159元【計算:(14,559-5,082)÷3=3,159】,逾此範圍,難認可採。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59,47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長女扶養費6,047元、父親扶養費3,159元後,尚餘35,71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295,579元(調卷第85-126、147、157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36年(計算式:15,295,579÷35,710÷12≒3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0元 111年度 0元 112年度 529,645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險,無解約金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5月至12月 412,080元 112年 826,142元 113年 713,694元 2 生育津貼 112年5月23日 30,000元 3 工研院補助 112年8月31日 3,000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