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3-消債清-206-20250326-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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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龔淑華 代 理 人 林文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龔淑華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5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7月1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嗣於113年8月29日具狀改為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其財產狀況如 附表一。又聲請人於小港區漁會投保,投保薪資27,470元,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曾因膽管炎、總膽管結石入院治療,111年5月19日至113年8月26日支出醫療費共121,546元。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5-29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53-25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351-35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5-43頁)、戶籍謄本(清卷第3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3-3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07-11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5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41頁)、存簿(清卷第123-127頁)、長子之玉山銀行帳戶存簿(清卷第83-101、411-412頁)、呷尚寶瑞祥店陳報狀(清卷第435-436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31頁、清卷第77-80頁)、長女簽立之資助切結書(清卷第409頁)、新光人壽函(清卷第63-69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61-62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357-359頁)、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71-179頁)、醫療費用收據(清卷第181-201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超越黃埔 專業快速剪髮113年平均每月收入45,163元(計算式:541,950÷12=45,16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111年5月至12月每月支出15,183元,112年2月起 每月支出19,183元(無房屋租金,清卷第351-353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婆婆所有房屋居住,房貸由配偶負擔(調卷第123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陳○文、次子陳○龍,每月支出扶養費 各6,544元(清卷第351-353頁);扶養母親龔黃美英,111年6月至12月每月支出扶養費3,700元,112年1月至113年4月、113年6月至12月每月4,300元,113年5月為6,600元,114年1月起每月5,300元(清卷第406-407頁)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陳俊祥共同育有長子陳○文(96年7月生) 、次子陳○龍(97年12月生,罹腎病症候群伴有非特異性的組織形態改變、第三期慢性腎臟疾病,屬輕度身心障礙者);母親龔黃美英(32年生)與99年8月20日已歿之配偶即聲請人父親龔金發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5名子女,惟胞兄龔一明業於100年8月5日歿乙情,有戶籍謄本(清卷第161-167、321頁)、家族系統表(清卷第169頁)、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清卷第343頁)、醫療費用收據(清卷第205-225頁)、身障證明(清卷第203頁)可佐。   ⒉又陳○文、陳○龍均就讀高職,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 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112年4月各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陳○文曾於113年8月4日至5日於建泓源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收入3,000元,未領取補助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77-383、387-393頁)、學費繳費單(清卷第151-15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149-150、281頁)、陳○文簽立之收入切結書(清卷第3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335-34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85、395-397頁)、存簿(清卷第129-147、411-412)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陳○文、陳○龍之扶養義務。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陳○文、陳○龍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由聲請人與陳俊祥共同負擔(試算:14,559×2÷2=14,559),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共13,088元(計算式:6,544×2=13,088),應為可採。   ⒊母親龔黃美英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無業,111年度至112年 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現值共約2,307,790元,於高雄市私立偉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居住,111年每月養護費24,000元,112年1月起每月26,000元,另須支付耗材費用,111年6月至12月共支出20,316元,112年共27,980元,113年共46,150元(平均每月3,846元),原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下稱住宿補助)15,008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17,000元,並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3,972元,112年1月起調為每月3,793元,113年1月起再調為每月4,07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87-293頁)、存簿(清卷第415-427頁)、身障證明(清卷第345-347頁)、健保就醫及投保資料(清卷第297、371-375頁)、養護費繳費證明單(清卷第227頁)、耗材費用明細表(清卷第413-41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99-404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42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0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295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清卷第30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331-3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305-307頁)在卷可查。以龔黃美英上述財產、收入狀況,應尚不足以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權利。衡諸龔黃美英現於養護機構居住,所需費用較高,爰以其113年每月養護機構費用、耗材費用等共計29,846元(計算式:26,000+3,846=29,846),扣除領取之住宿補助、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再由聲請人與其餘3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2,194元【試算:(29,846-17,000-4,070)÷4=2,194】,逾此範圍,難認可採。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45,16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子女扶養費13,088元、母親扶養費2,194元後,尚餘15,32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9,362,374元(調卷第73-98、101-117頁),扣除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含未到期保費及整期保費)共108,080元,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50年【計算式:(9,362,374-108,080)÷15,322÷12=50】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5,124元 ①111年5月30日、9月15、19日、12月22日各領取保險給付30,000元、30,000元、42,000元、30,000元。 ②112年6月16日領取保險給付30,000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956元(含未到期保費及整期保費4,456元) ①111年12月21日領取保險給付140,335元。 ②112年6月14日領取保險給付79,200元。 ③113年9月5日領取保險給付28,000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呷尚寶早餐店工作收入 111年6月至11月 174,294元 2 超越黃埔專業快速剪髮工作收入 112年2月28日至12月 406,370元 113年 541,950元 3 長女資助 111年5月至11月 40,000元 4 勞保傷病給付 112年8月16日 4,629元 112年9月1日 5,008元 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5月23日 30,000元 6 防疫補償 111年7月8日 4,000元 7 漁保給付 112年3月10日 6,640元 8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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