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DV-113-消債清-241-2024110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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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高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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