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V-113-消債清-261-2024112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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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李國興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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