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消債清-261-20241218-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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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李國興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未依限提出更生方 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國興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然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且請求轉換為清算程序,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53條第5 項、第83條第1 項、 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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