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3-消債清-275-2024112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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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何智惠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代 理 人 蔡玉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轉 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 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