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V-113-消債清-294-20241213-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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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顏志中(原名:顏明崑、陳明崑)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 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轉清算程序 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 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 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 費新臺幣7,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