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消債清-319-2024122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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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温文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代 理 人 黃昌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經可決及認可,轉 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 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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