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V-113-消債清-319-20250113-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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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温文雄 代 理 人 黃昌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所提更生方案未獲 可決及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温文雄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時起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無同法第64條第1項所定應予認可之情形,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又消債條例第61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 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因此本件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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