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DV-113-消債聲免-64-20241120-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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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晉宇 代 理 人 李明燕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周忠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盧姿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 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晉宇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下稱第86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准自110年11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第86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㈡第86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為514,259元,債務人主張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如附表),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107-127、143-193、233頁)。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264元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30元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739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10元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309元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18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61元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507元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538元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454元 (債權人陳報已清償)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524元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728元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51元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726元    合     計 514,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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