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消債聲免-70-20241230-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正典 代 理 人 蔡亦修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正典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裁 定(下稱第133號裁定)以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爰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復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裁定准自民國110年9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普通債權人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6,320元,經第133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情形為由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聲請人主張其於第13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已償還如附表所示金額,核與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15-45、53-87頁)。依債務人償還之金額,加計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總金額307,347元,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計算式:996,412×20%=199,282;301,027+6,320=307,347),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成數,可認聲請人確有還款之誠意,且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聲請人重建經濟之機會,,依上開說明,本院斟酌債權人之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應准予免責,以重生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爰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各普通債權人達其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人聲請免責,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   編 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清算程序已分配金額 (新臺幣)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996元 1,903元 87,823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119元 654元 97,819元 (債權人稱已清償)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179元 591元 18,045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221元 598元 18,246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440元 288元 8,800元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913元 539元 16,932元 7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67,530元 1,697元 51,809元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510元 35元 1,067元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04元 15元 486元 總 計 996,412元 6,320元 301,02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