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V-113-消債聲-107-202412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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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淑鈴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代 理 人 吳武軒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吳淑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2號裁定(下稱第112號裁定)免責,並告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第112號裁定 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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