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消債聲-109-2024122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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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洪馨君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洪馨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裁定自民 國106年11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107年8月29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9號裁定不免責。惟自清算程序終結日之翌日起迄今,已逾5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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