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DV-113-消債職聲免-177-20250319-2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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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林俊銘 代 理 人 劉彥伯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4 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未附足額繕本, 亦應補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