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V-113-消-2-20241030-2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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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彭鎂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錦昌超商股份有限公 司苓雅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上訴人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