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V-113-破-4-20250107-2
字號
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素梅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7行至第8行關於「吳建璋再於同 年12月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建璋再於同年12月5日將上開債權其中35萬元及自10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債權讓與相對人」。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1行關於「聲請人之負債雖超過 資產」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之負債雖超過資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