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3-簡上附民移簡-210-20250114-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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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劉庭君 被 告 吳秉丞 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 年度金簡上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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