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簡上附民移簡-214-20241206-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14號 原 告 段瀚 被 告 吳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6 號),本院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作為接收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簡稱OTP)之行動電話;又將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號、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號,設定為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約定轉入帳號;另將系爭帳戶綁定街口電子支付,設定聯絡電話為系爭門號後,在高雄市某處,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系爭帳戶資料),交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人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3月18日16時58分許起,以Instagram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伊擔任一位投資股票直播老師的小幫手,加入該群組有操盤老師帶伊在交易買賣系統內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1年7月4日14時37分許、同日14時38分許、同日14時5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1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該人予以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被告前揭不法行為,造成原告受有20萬元之財產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開20萬元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確定,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憲德分行111年8月18日函暨附吳明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3457200號卷第7至1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憲德分行111年11月4日函暨附吳明家基本資料及電子金融服務申請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64號卷第69至75頁)、段瀚警詢中之證述、段瀚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結果、存款憑條(見彰化縣警察局員警分偵字第1120012414號卷第1至3、39、41頁)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可屬信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20萬元,應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9月17日(見本院附民卷第7頁,112年9月6日寄存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於本院判決即告確定而有執行力,自無諭知假執行之必要,應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