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3-簡上附民移簡-285-20250124-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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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林栢村 訴訟代理人 林尚駿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 被 告 許勝文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8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8,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且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另可預見詐騙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轉出詐欺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切斷詐得款項來源與詐欺犯行之關聯,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竟仍於民國112年4月6日9時1分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區○○捷運站,將其所申設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推由部分成員,於112年1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漢典」、「陳姿雅」、「滿盈客服No.186」聯繫原告,向其佯稱:下載投資網站「滿盈投資」,並依指示操作匯款即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6日10時2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9萬8,500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旋遭轉匯一空。被告前揭不法行為,造成原告受有19萬8,500元之財產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開19萬8,500元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核與被告於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原告於112年5月14日警詢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下稱併4偵一卷第45至47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4偵一卷第50頁)、原告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4偵一卷第55至56頁)、原告與暱稱「王漢典」、「陳姿雅」、「滿盈客服No.186」等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頁面等擷取畫面(併4偵一卷第59至70頁)、投資平台「滿盈投資」頁面擷取畫面(併4偵一卷第70至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4偵一卷第73至7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4偵一卷第80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4偵一卷第81頁)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可屬信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19萬8,500元,應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 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7月23日(見簡上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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