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V-113-簡上-202-202503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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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周金鳳 被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 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1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宜與當事人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4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