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3-簡上-256-2025021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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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莊明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3 年度雄簡字 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2萬4518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趙 彬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