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聲-160-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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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李亭誼 相 對 人 賴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2行關於「15萬元為回饋金」之記載 ,應更正為「1萬5000元為回饋金」;第31行關於「回饋金15萬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回饋金1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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