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3-聲-175-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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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鄂美花 相 對 人 賴澄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06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因返還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 ,業經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5068號裁定准許,經相對人依前開裁定以新臺幣(下同)16萬7,000元供擔保後,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2607號卷證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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