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3-聲-190-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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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梁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訴字第2257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訴字第2257號損害賠償事 件卷宗,惟聲請人非該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其業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亦未釋明其對該事件卷內文書具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上開事件卷宗逾保限期限,業已銷毀,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