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V-113-聲-204-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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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黃鳳宜 相 對 人 黃武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後,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 第一○六一三七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 年度補字第一六三六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 訟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支付 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及其上216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6樓,含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下稱系爭鳳山房地),暨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南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377號查封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惟聲請人已移民紐西蘭20餘年,長年居住國外,系爭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5條第1項規定,應失其效力。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如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2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司促字第6934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系爭鳳山房地及臺南房地為強制執行,而本院受理系爭執行事件後,已查封系爭鳳山房地,並囑託南院執行,目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已以其未受領款項、系爭支付命令尚未確定等為由,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訴請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及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為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63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聲請於前揭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㈡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5,00 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而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系爭鳳山房地鑑定價值共為705萬9,000元,顯然高於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其債權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害。茲審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甫繫屬於一審,及依據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各審級辦案期限,民事審判辦案期限第一審為2年、第二審為2年6月、第三審為1年6月,至三審終結期間推定共需約為6年,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聲請人主張應停止執行之債權金額610萬5,000元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共計183萬1,500元(計算式:610萬5,000元×5%×6年=183萬1,500元),另斟酌訴訟期間或有變動之情形,爰調整並從寬推認本件供擔保金額應以184萬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