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聲-208-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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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洪日富 相 對 人 陳厚達 洪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事件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請求履 行協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告知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即系爭事件之原告陳厚達於系爭事件主張:伊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與相對人即系爭事件之被告洪曉貞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洪曉貞於取得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201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權利範圍均1/2(下稱系爭房地)」後之2個月內,應給付伊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返還借款及代墊金額共320萬4800元,若洪曉貞「未於取得」系爭房地後2個月內給付,則伊得以1500萬元向洪曉貞購買系爭房地,而洪曉貞與聲請人間之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7月19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6月14日111年度重上字第1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9月28日112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下稱系爭確定裁判)聲請人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洪曉貞確定(系爭房地其中1/2於洪曉貞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加入擔保金額6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之同時移轉),詎伊於113年3月27日催告洪曉貞於3日內履行系爭協議所載義務,洪曉貞仍未履行,爰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聲明:洪曉貞應將聲請人所有之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洪曉貞所有,並與伊簽訂價金1500萬元之買賣契約,且於伊給付價金同時,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伊所有等語;及陳厚達以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由,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告知訴訟,經洪曉貞同意後,本院已向聲請人告知訴訟等情,有系爭事件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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