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V-113-補更一-1-20241024-3
字號
補更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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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楊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慶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7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門牌號碼 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773,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