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補更一-4-20241113-2

字號

補更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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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更一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永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永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113年度補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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