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V-113-補-1005-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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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黃琮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姜阿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 理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付清房屋欠款3,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房屋欠款,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及其原因事實(即被告係於何時向被告購買完整門牌號碼為何之房屋,兩造間約定買賣總價金之金額及給付方式為何等)。 3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