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補-1012-2024111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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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阮仲烱 阮致仁 阮致豪 阮馨嬅 吳惠萍 阮冠華 阮致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阮仲淵」 之記載,應更正為「阮仲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