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補-102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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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張椀琇 張菀茹 被 告 蕭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因查無與系爭建物鄰 近條件相當之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是以起訴時系建物課 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2,200元作為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 屬適當,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113年8月7日高市稽前房 字第1138856913號函所檢附課稅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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