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結算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補-1036-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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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張哲華 被 告 賴仲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05,432元,及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30日之本息總額合計5,809,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9,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