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補-1046-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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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許世甫 被 告 許錫榮 許英科 許遵尼 許如容 許文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兩造分別共有坐落高雄市大寮區會社段662 、662-1、666、829、835、841及88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因查無與系爭土地鄰近條件相當之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是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算系爭土地之價值為適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70,66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均為高雄市大寮區)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會社段662地號 12㎡ 16,000元/㎡ 1/6 32,000元 2 會社段662-1地號 1㎡ 16,000元/㎡ 1/6 2,667元 3 會社段666地號 295㎡ 16,000元/㎡ 98881/600000 777,864元 4 會社段829地號 1,757㎡ 16,000元/㎡ 1756/10542 4,682,667元 5 會社段835地號 490㎡ 16,000元/㎡ 489/2940 1,304,000元 6 會社段841地號 782㎡ 16,000元/㎡ 5980/46920 1,594,667元 7 會社段881地號 722㎡ 16,000元/㎡ 2163/43320 576,800元 合計 8,970,665元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各地號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