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補-1070-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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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藍予楦 被 告 林王郁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相對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即相對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2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7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斷。查系爭房地之屋齡約38年,位於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1層、騎樓及夾層,建物總面積為118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地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1,83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該交易日距離本件起訴日雖2年餘,惟參酌系爭土地於111年、112年、113年之公告土地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54,000元、54,500元、54,500元,並無明顯漲幅,復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前揭交易價格應得作為核算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5,062,658元(計算式:118㎡×0.3025×141,831元=5,062,6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6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9,711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1,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